成立宗旨

成立宗旨

國立台灣大學、台灣師範大學及台北教育大學共組之團隊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補助建置MRI及MEG各一部,服務全國學者,研究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之腦功能相關議題。為支援這兩部設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心智科學腦研究推動網」之儀器運作與服務,引領研究方向,本團隊於台大成立「身體、心靈與文化整合影像研究中心」(Imaging Center for Integrated Body, Mind and Culture Research),以期結合人文與社會科學; 自然與生命科學、工程與醫衛科學等方面之人才及知識,探討人類的大腦、心智、環境與文化彼此間如何進行雙向互動,以追求對千古謎題–「心靈與身體」關係–的進一步瞭解。

中心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身體、心靈與文化整合影像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身心文影像中心設置要點.pdf

101年9月19日心理系系務會議通過
101年9月27日101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0月23日第273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8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1月10日第2880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10年3月25日109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4月13日第3091次行政會議 報告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有效運用 科技部人文司 補助設置之心智科學大型貴重儀器,透過系際、院際與校際密切合作,整合科學技術與人文社會領域研究資源,提升心智科學腦影像研究水準,特於理學院 (以下簡 稱本院 )成立「身體、心靈與文化整合影像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自然科學、人文社會、工程資訊、與生物醫學等領域之知識與技術整合,共同探討身體、心靈與文化對腦部活動歷程之影響,發展本中心之研究特色。
(二)維護本中心磁振影像儀、腦磁波儀等主要設備及其配屬儀器之有效運作,以服務國內相關領域學者,推動心智科學之腦影像研究。
(三)進行心智運作與腦影像之講習訓練,並配合發展教育課程,對人文社會科學及相關學術社群推廣心智科學腦影像研究之知識與技能。
(四)提供相關學者有效儀器平台,促成合作發展有關心智造影之新理論、技術以及合適國人使用之各項腦影像常模,提昇國內心智科學腦影像研究之水準。
三、為制定及審核本中心之服務、研究及發展方向,並推動與其他學術單位或相關機構之合作,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 本 院院長 (以下簡稱院長 )就校內外相關領域教授遴選 ,薦請 校長聘兼之,委員中學術專長屬心理、人文、社會科學等三領域學者至少應各有一人,理學院學術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委員 任期三年,並得連任,召集人由理學院學術副院長擔任。諮詢委員會每 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對中心業務提出建言,必要時召集人亦得召開臨時會議,商討中心重要事項。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本院相關領域教授遴選,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 薦請校長 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五、本中心得置副主任二 人,襄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由中心主任就本校內相關領域副教授以上教師薦請院長聘兼之,任期同中心主任。
六、本中心為業務需要設磁振影像儀運作、腦磁波儀運作、使用服務、研究推廣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就校內 外相關專長領域副教授以上教師薦請院長聘兼之, 任期同中心主任。
七、本中心視工作需要, 得置 貴重儀器技術人員 及一般技術人員若干名, 負責儀器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結果分析,並協助相關研究工作之進行。
八、本中心因技術諮詢、服務推動與研究發展之需要,得聘校內外學者為特約研究專家,聘期為一年,得續聘。
九、本中心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組組長、特約研究專家等組成;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討論並議決中心業務事項。
十、本中心之設置要點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以院務會議通過,並送行政會議報告為原則。但修正內容如涉校方權責,應簽請副校長另行核定修正程序。